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2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八二號
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八十九年度執聲字第三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恐嚇罪,所處有期徒刑陸月;又因詐欺罪,所處有期徒刑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甲○○○因恐嚇等罪,經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九日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林誌誠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振和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