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智易字第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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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智易字第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智易字第3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勤育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163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勤育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肆仟貳佰玖拾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
一、黃勤育明知如附件所示之註冊審定號為「00000000」號之商標圖樣,業經美商蘋果公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取得商標權,指定使用於充電器、電線、電纜、轉接器、耳機等商品上;註冊審定號為「00000000」號、「00000000」號之商標圖樣,則經指定使用於電線、電纜、轉接器等商品上;註冊審定號為「00000000」號之商標圖樣,則經指定使用於耳機商品上,現均仍在專用期間內,任何人未經該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均不得於同一商品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於此註冊之商標或明知為仿冒商品而販賣。詎其仍透過大陸地區阿里巴巴網站,以如附表購入價格欄所示價格,向大陸地區不詳賣家,購得並輸入如附表品名欄所示仿冒品若干後,自民國106年2月24日後之某日起至106年8月24日為警搜索查獲日止,在新北市○○區○○○路○○○巷○○號
4樓住處內,以利用電腦設備連接網際網路至露天市集拍賣網站、使用帳號「ken74116」、自行刊登如附表販賣價格欄所示訊息之方式,接續販賣如附表所示仿冒商品,供不特定買家下標選購,前後至少已售出如附表已售數量欄所示商品。嗣美商蘋果公司之人員於106年8月9日,以附表編號1所示之價格,上網向黃勤育購買附表編號1所示傳輸線1條後,經美商蘋果公司在臺灣之鑑定人鑑定確認為仿冒商標圖樣之商品,始報請循線查獲,並經警於106年8月24日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黃勤育上開住處搜索,並查扣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其中附表編號1部分,含美商蘋果公司為蒐證而向黃勤育購得之傳輸線1條),始知上情。
二、業經內政部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移送暨美商蘋果公司訴由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
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及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查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各該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雖屬傳聞證據,惟經被告黃勤育於本院審判期日中表示同意採為證據【見本院107年度智易字第3號卷(下稱本院卷)第64頁】,本院審酌此等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故揆諸前開規定,爰逕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
5規定,認前揭證據資料均例外有證據能力。又本判決所引用其他資以認定事實所憑之非供述證據,經本院提示後,檢察官、被告均不爭執證據能力,復無證據足認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亦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及審理程序中均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64頁、第90頁至第92頁),核與告訴代理人 陳淑真 律師、 謝樹藝 律師於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中指述互核相符【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現更名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6396號卷(下稱偵查卷)第180頁至第182頁、第190頁至第192頁、本院107年度審智易字第4號卷第75頁至第78頁】,並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偵查卷第4頁至第7頁、第8頁)、被告於露天市集拍賣網站刊登拍賣如附表所示仿冒商品之網頁截圖畫面(見偵查卷第17頁至第27頁)、露天市集拍賣網站帳號「ken74116」註冊資料(見偵查卷第31頁)、中華郵政WebATM轉帳明細表(見偵查卷第28頁)、美商蘋果公司蒐證證物照片(見偵查卷第29頁至第30頁)、APPLE真品與仿冒品鑑定報告(見偵查卷第35頁、第71頁至第72頁、第153頁至第172頁)、鑑定能力證明書(第36頁至第38頁)、扣案物品照片(見偵查卷第73頁至第90頁)、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註冊簿查詢結果明細列印資料、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列印資料、商品及服務名稱分類查詢資料(見偵查卷第52頁至第57頁、第58頁至第62頁、第63頁至第66頁、第67頁至第69頁、第70頁)等件在卷可稽,另有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扣案可佐,足證被告前開任意性自白應與事實相符。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其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入仿冒商標商品之低度行為,應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自106年2月24日後之某日起至106年8月24日為警搜索查獲之日止,先後多次透過網路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行為,乃係於密集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反覆進行,未曾間斷,且均係侵害同一商標權人之同一法益,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是以,被告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之犯行,顯係基於單一之犯意,持續、反覆進行之數個舉動,在時間、空間上有密切關係,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從而應依接續犯論以包括之一罪。
三、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商標有辨識商品來源功用,須經權利人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行銷及品質改良並經歷相當時間,始能使該商標具有代表一定品質效果,而被告販賣仿冒商標商品,榨取商標權人經營商標信譽之努力,除損及真正商品所表彰之商譽外,更有礙公平交易秩序,且其前業已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本院於104年7月31日以104年度審智簡字第16號判處拘役55日,緩刑2年確定;復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智簡字第1號判決處拘役55日,,竟仍再次為本件犯行,所為殊不足取,茲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扣案仿冒商品之數量、價值,暨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承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已婚、育有1名子女需撫養,從事網路拍賣工作,月收入約新臺幣(下同)3萬元上下之家庭生活狀況(見本院卷第92頁),尚未與告訴人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沒收部分㈠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品,分別係侵害美商蘋果公司之商標權之商品,業如前述,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再基於徹底剝奪犯罪所得,以根絕犯罪誘因之意旨,是犯罪所得不問成本、利潤,均應沒收,此觀刑法第38條之1立法理由甚明。查被告分別以附表販賣價格欄所示之價格出售本件侵害商標權之商品,前後共分別售出至少如附表已售數量欄所示商品,所獲利益分別如附表販售所得金額欄所示乙節,迭經被告於警詢及本院審理時供陳在卷(見偵查卷第13頁至第15頁、本院卷第91頁),足認被告因實行本件犯行而獲取之犯罪所得共計2萬4,290元【計算式:5,370元+3,580元+2,990元+1,200元+2,500元+2,500元+3,450元+1,
250元+1,450元】,此部分犯罪所得雖未扣案,然既屬被告因犯罪所獲取之財物,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則應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恭仁偵查起訴,檢察官張尹敏到庭執行公訴。
中華民國107年7月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李昭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程翠璇中華民國107年7月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97條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附表:
┌──┬──────────────┬────┬────┬─────┬─────┬──────┐│編號│品名│扣案數量│已售數量│購入價格│販賣價格│販售所得金額││││(件)│(件)│(新臺幣)│(新臺幣)│(新臺幣)│├──┼──────────────┼────┼────┼─────┼─────┼──────┤│1│仿冒Apple傳輸線│208│30│125元│179元│5,370元│├──┼──────────────┼────┼────┼─────┼─────┼──────┤│2│仿冒Apple傳輸線(盒裝)│239│20│125元│179元│3,580元│├──┼──────────────┼────┼────┼─────┼─────┼──────┤│3│仿冒Apple傳輸線(2M)│15│10│170元│299元│2,990元│├──┼──────────────┼────┼────┼─────┼─────┼──────┤│4│仿冒Apple傳輸線(i4)│23│10│80元│120元│1,200元│├──┼──────────────┼────┼────┼─────┼─────┼──────┤│5│仿冒Apple傳輸線(平板專用)│1│0│800元│1,200元│0元│├──┼──────────────┼────┼────┼─────┼─────┼──────┤│6│仿冒Apple耳機(平裝)│54│10│160元│250元│2,500元│├──┼──────────────┼────┼────┼─────┼─────┼──────┤│7│仿冒Apple耳機(硬盒)│31│10│160元│250元│2,500元│├──┼──────────────┼────┼────┼─────┼─────┼──────┤│8│仿冒Apple耳機(i7)│10│5│450元│690元│3,450元│├──┼──────────────┼────┼────┼─────┼─────┼──────┤│9│仿冒Apple充電轉接頭│29│5│160元│250元│1,250元│├──┼──────────────┼────┼────┼─────┼─────┼──────┤│10│仿冒Apple音源線(i7)│14│0│350元│490元│0元│├──┼──────────────┼────┼────┼─────┼─────┼──────┤│11│仿冒Apple充電器(85W)│4│0│800元│1,200元│0元│├──┼──────────────┼────┼────┼─────┼─────┼──────┤│12│仿冒Apple充電器(60W)│2│0│800元│1,200元│0元│├──┼──────────────┼────┼────┼─────┼─────┼──────┤│13│仿冒Apple充電器(45W)│2│0│800元│1,200元│0元│├──┼──────────────┼────┼────┼─────┼─────┼──────┤│14│仿冒Apple插頭(12W)│18│5│200元│290元│1,4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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