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司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司司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清算完結展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司字第11號聲請人 張仲宏深厚應用材料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完結展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展期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二十七日完結深厚應用材料有限公司清算。
理由
一、按無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亦準用之,公司法第113條定有明文。至前開聲請展期,只要有正當理由不能於期限內完結清算時,即得為之,此觀上開規定之意旨亦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於民國(下同)110年5月27日就任為深厚應用材料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前經本院110年度司司字第75號呈報清算人准予備查在案,惟因尚有存貨未隨設備用品等資產一併出售因此無法完成清算稅務申報,致清算事務於未能於上開期間了結,爰聲請准予延展清算期間等語。
三、經查,本院經調取本院110年度司司字第75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審核,核聲請人之上開聲請與前揭規定尚無不合,爰准予聲請人展期至111年5月27日完結深厚應用材料有限公司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11年1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固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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