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9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911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聲請減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受刑人甲○○出生年月日均應更正為「43年12月4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
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裁定原本及正本,就受刑人甲○○之出生年月日,均載為「43年12月2日」,而甲○○之出生年月日實應為「43年12月4日」,有個人基本資料1紙在卷可稽,原記載顯係誤繕,揆諸首揭規定及解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李貞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金雅芳中華民國98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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