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56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35617號債權人 朱煒夫 債務人宏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佳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明債務人正確名稱(聲請人聲請所書債務人名稱與證物支票用印名稱顯然不符。
二、提出系爭支票之退票理由單影本。中華民國104年10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