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消債更字第10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消債更字第1011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及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並提出證明文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項及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同條例第8條及第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關係文件,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⒈95年利用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事件無擔保協商
機制,與全體金融機構之債權人達成還款協商合意之協議書(需已簽章)及還款計畫(如已遺失請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補發)。
⒉依95年無擔保債務還款計劃還款之證明文件(如存摺封面、內
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已按各期清償之金額及證明,另應表明自何時起未清償,以及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影本,需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存摺至裁定送達日之後。
⒊96及97年度薪資扣繳憑單及97年1月迄今薪資證明(請勿以轉
帳資料代替),如無上述資料請提出收入切結書。並請附帶說明若無固定收入如准予更生,扣除聲請人所述之必要生活費用後,其更生方案之每期清償數額為若干。
⒋聲請人前配偶 葉坤松 之收入證明、薪水帳戶存摺影本及97年、
96年度國稅局財產歸屬清單、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及離婚協議書影本,並陳明扶養子女負擔計算方式。
⒌全體受扶養人 葉姿汶 及 葉哲維 97年、96年度國稅局財產歸屬資
料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並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教育補助、失業給付、老年給付或其他津貼補助,其期間及領取總金額,並提出領取補助款之存摺等證明文件。
⒍聲請人所列支出生活、房租及扶養等費用之證明文件(收據及
明細)以及如有投保之所繳保險費用之完整保險契約(須記載保險期間及金額);如有其他如儲蓄型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並請說明債務人聲請前2年之信用消費概略明細。
⒎提出最新房屋租賃契約書正本(須載明租賃房屋所在地)、聲
請前1日回溯2年期間之房租支出證明文件(如以現金支付請提出出租人出具聲請人已繳納租金之證明,若為匯款繳付,請提出匯款單及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及出租人 蕭主恩 地址及聯絡電話,請說明在該契約成立之前,台端住居在何處?如仍為在外租屋,請提出當時的費用及其證明。
⒏其餘有不可歸責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及不能清償債務
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
⒐聲請人聲請前2年內之全民健保之投保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⒑請說明擔任葉姿汶保證債務人之原因,並請提出該借款及保證
契約影本及其他債權存在之證明文件。並釋明其保證債務是否發生主債務人逾期未清償之狀況?另聲請人是否已負保證清償責任?如已逾期且經銀行追償,則現積欠本金為若干?並更正債權人清冊。
中華民國98年11月1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昭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16日
書記官陳喜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