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10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41050號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茗葳 (原名: 林佳姿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釋明文件影本到院供辦。
二、債務人林茗葳(原名:林佳姿)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