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0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030號債權人 沈玉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何亭儀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上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雖提出現金保管條、債權轉讓契約書、郵局存證信函影本等文件,惟該項債權是否已合法通知債務人,債務人是否知悉尚有所不明,經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20日通知聲請人補正存證信函之郵務收件回執聯影本,迄未提出,依首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4月22日
書記官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