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附民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簡上附民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簡上附民字第30號原告 黃建綸 被告 陳柏誠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110年度簡上字第38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25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李婉玉
法官林雷安法官吳逸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麗雯中華民國111年5月2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