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審易字第16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審易字第1664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羿旻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53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羿旻因與告訴人 何貞儀 有所齟齬,竟於民國111年12月15日20時48分許,在新北市內某不詳地點,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以行動電話聯結網際網路後,使用帳號「陳羿旻」登入臉書網站,續在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由告訴人使用之帳號「何貞儀」個人頁面處刊載「不過就是個公主病,可憐兩字都不配給你」、「垃圾」等文字(下稱本案文字)藉以侮辱何貞儀而減損其社會評價。因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諭知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7條亦有明定。
三、本件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害罪嫌,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屬告訴乃論之罪。茲因被告與告訴人間業已達成調解,告訴人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 爰逕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9月12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朱學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楊喻涵中華民國112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