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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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13號原告 許金汝 被告 江明鴻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江明鴻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江明鴻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50,000元,應繳裁判費33,17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32,675元。茲限原告收受本裁定後應於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5年6月20日
民三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6月20日
書記官葉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