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嘉交簡字第6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嘉交簡字第6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嘉交簡字第640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水清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105年5月30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案號應更正為105年度偵字第3364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案號應載為「105年度偵字第3364號」,原本及正本誤載為「105年度速偵字第3364號」,而依原判決全意旨,顯然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首揭規定及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2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楊鑫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6月20日
書記官柯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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