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裁定 98年度重秩字第148號
移送機關 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
被移送人 甲○○
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8年4月18
日北縣警新刑字第0980018463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
主文
甲○○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拘留壹日。
扣案之K他命壹小包(餘淨重壹點零伍玖捌公克)及含K他命香
菸壹支(餘淨重零點陸陸捌伍公克)均沒入之。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被移送人甲○○自民國94年7月起至98年3月底。
(二)地點:臺北市○○路雅宴舞廳及臺北縣新莊市○○街○○
巷內友人住處。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K他命。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甲○○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經警於98年4月17日14時0分許,在臺北縣新莊市○○街○○
巷口前查獲。
(三)被移送人之尿液經送鑑定確有K他命陽性反應,有台灣檢
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檢驗報告1件在卷可憑。
(四)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臺北縣警察局新莊分中平派出所搜索
扣押筆錄附卷可稽。
(五)現場並扣得K他命1小包(淨重為1.1公克,經交通部民用
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有毒品鑑定書載明檢驗結果,檢出K
他命成份,取樣0.0022公克,驗餘淨重1.0598公克)及含
K他命香菸1支,經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有毒
品鑑定書載明檢驗結果,檢出K他命成份,取樣0.1165公
克,驗餘淨重0.6685公克)附卷可稽。
三、扣案之K他命1小包(驗餘淨重為1.0598公克)及含K他命
香菸1支(驗餘淨重為0.6685公克)為查禁物,爰併予宣告沒
入之。另扣案門號0000000000之SIM卡一張,非直接供違
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所用之物,自不予沒入,附此敘明。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1
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98年5月18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彭松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98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