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1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1265號聲請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許靜怡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系爭契約經債務人法定代理人允許或承認之釋明文件(所附共同連帶簽約人契約書所示,僅有其母之簽名)。
二、相對人許靜怡(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0年2月25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張文瑜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