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監宣字第7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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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監宣字第7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監宣字第796號聲請人 蔡碧玲 相對人 蔡志明 關係人 蔡志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監護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4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及原本當事人欄之聲請人、關係人居所地址及相對人住所地址所載「16巷」,應更正為「16弄」。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此項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所示,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洪珮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
書記官許怡雅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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