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審附民字第9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審附民字第988號原告 陳梅芬 訴訟代理人 李明澔 被告 吳明熹 上列被告吳明熹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1年度審金訴字第5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潘長生
法官徐子涵
法官李俊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雅琪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