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補字第4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家補字第4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補字第454號原告洪○○住○○市○○區○○路000號2樓上列原告洪○○與被告 邱湘玲 間違反離婚協議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169,673元,係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徵收裁判費12,5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15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高雅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15日
書記官陳威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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