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3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388號原告丙○○
甲○○乙○○
共同送達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信宏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2萬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鶴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23日
書記官王博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