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家訴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家訴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訴字第86號原告甲○○被告乙○○
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親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3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3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簡賢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華民國98年4月13日
書記官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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