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聲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76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台灣省石門農田水利會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抗告人係就確定訴訟費用額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經核該裁定內容簡明,僅依據確定判決主文定負擔訴訟費用,抗告人應負擔部分甚為明確,顯無廢棄改判之望,依上規定自不許其訴訟救助。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18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鄭三源
法官魏麗娟法官呂太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18日
書記官周月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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