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國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國字第3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柏妤
謝淳宇 謝豐駿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子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交通部公路總局第四區養護工程處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另上訴狀未載明上訴理由,應一併補正,並附具繕本俾供本院送達對造,或逕將繕本送對造,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3月3日
民事庭法官許婉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3日
書記官吳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