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143號原告 黃錦龍 被告 李日欽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08年度易字第21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楊陵萍
法官蔡鴻仁法官黃麗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士童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