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度聲字第9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聲字第9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94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茂雄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106年度執聲字第4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茂雄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茂雄因毒品(1罪)、藥事法(共4罪)等案件,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因本院乃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附卷可稽。本院審核卷附相關判決、受刑人前案紀錄表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就各罪宣告之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國永
法官吳勇輝法官翁世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珍鳳中華民國106年12月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