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拍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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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司拍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拍字第196號聲請人 鄭錦淵 相對人 楊欣儒
吳秀勤
洪國昭
李玫芳 債務人 鄭淑雅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67條,亦規定甚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於民國109年4月23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109年5月15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債務人屆期未依約清償,而附表所示不動產,已於109年10月14日移轉予相對人,惟依前開說明,登記於其上之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聲請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聲請人本件聲請,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據等件影本與不動產登記謄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司法事務官池東旭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10年度司拍字第196號編號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平方公尺1臺南市左鎮區左鎮段62-4223.00全部楊欣儒、吳秀勤、 洪國招 、李玫芳,權利範圍各4分之1。2臺南市左鎮區左鎮段64335.00全部楊欣儒、吳秀勤、洪國招、李玫芳,權利範圍各4分之1。3臺南市左鎮區左鎮段66-11188.00全部楊欣儒、吳秀勤、洪國招、李玫芳,權利範圍各4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