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3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字第30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美如選任辯護人黃淑真律師被告魏銘政選任辯護人 黃鉦哲 律師
謝文明 律師被告 殷南薰 被告 江進祥 被告 吳金梅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吳昀陞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林佳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嘉麒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