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7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7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762號原告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升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乙○○、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4,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45,5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45,05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5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謝慧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26日
書記官王志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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