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5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5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557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水金
蔡夢 被上訴人 洪嘉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洪嘉良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2年5月3日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557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6月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侯驊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1日
書記官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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