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7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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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7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729號原告 林淑美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32萬692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1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曹宗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7日
書記官曾右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