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5568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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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55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5568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蒲素芳 債務人 林楗桀 即 林榮輝 之繼承人法定代理人 黎氏 碧水
一、債務人林楗桀應就繼承被繼承人林榮輝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柒拾陸萬伍仟零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5568號│├──┬───────┬─────────┬─────────┬────────────┬────────────┤│編號│本金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違約金起算日│利息計算方式│││(新臺幣)│(起至清償日止)│(百分比)│(起至清償日止)││├──┼───────┼─────────┼─────────┼────────────┼────────────┤│001│1,481,830元│106年12月20日│1.63│107年1月21日│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002│283,173元│107年1月10日│11.35│107年2月11日│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