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7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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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7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372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鄭兆龍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ㄧ、請提出足資識別相對人鄭兆龍(護照號碼M000000000)身分
之證明文件(如護照、居留證、工作證等),證明文件之內容須有相對人現於我國境內之住所或居所。
中華民國108年3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