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9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9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964號聲請人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接管小組 陳聯一 代理人戊○○相對人閤家新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丁○○
丙○○
號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4月2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闔家新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閤家新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10月19日
書記官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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