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家訴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訴字第170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廖克明 律師複代理人 楊擴舉 律師被告乙○○
樓訴訟代理人 黃勝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中華民96年11月12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6年10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筱蓉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6年10月18日
書記官劉文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