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8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8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828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相對人即債務人 程偉倫
鄭凱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玖仟柒佰參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柒萬玖仟貳佰貳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按日息萬分之四點三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10年11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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