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30號原告 呂健瑋 訴訟代理人 潘仲文 律師(法律扶助)被告 蕭振宇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蕭文智 即蕭振宇之父地址不詳
邱玉燕 即蕭振宇之母地址不詳被告 陳沛眞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裕和 即陳沛眞之父地址不詳
黃麗緹 即陳沛眞之母地址不詳被告 李建毅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李兆詠 即李建毅之父地址不詳
楊榛样 即李建毅之母地址不詳被告 陳亭諺
吳崎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吳漢明 即吳崎之父地址不詳
黃小娥 即吳崎之母地址不詳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苗簡字第804號(原107年度易字第22
8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清益
法官陳雅菡法官魏正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巫穎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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