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苗小字第60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苗小字第60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107年度苗小字第608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楊明鈞 被告 徐國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107年11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萬7,131元,及自92年9月3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
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王筆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書記官李佳靜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