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4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0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阿林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1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阿林所犯如附表所示之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阿林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竊盜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二裁判以上所宣告之數罪,均在裁判確定前所犯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受刑人陳阿林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附表所列各該案件相關之刑事判決書各1份在卷可稽。本院審核受刑人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前,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認檢察官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28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羅婉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1月28日
書記官解景惠附表:
┌────────┬──────────┬──────────┐│編號│1│2│├────────┼──────────┼──────────┤│││││罪名│竊盜│竊盜│││││├────────┼──────────┼──────────┤││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03年04月29日│103年06月10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3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3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4687號│第18656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簡字第3653號│103年度簡字第412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10月09日│103年11月26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簡字第3653號│103年度簡字第4125號││判決│││││├────┼──────────┼──────────┤││判決│103年12月16日│103年12月24日│││確定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