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88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28878號債權人搜秀網路行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臺芳蘭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柏諺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具有陳柏諺簽名或蓋章之合約書影本。(因債權人所附
合約書無陳柏諺之簽章)㈢確認請求原因事實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支付「貨款」之記載
是否有誤?(應更正為服務費用)㈣陳報請求金額新臺幣154,995元之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9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9月24日
書記官賴日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