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88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88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28877號債權人 林寶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鄭宗旺 即帝泉水產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五張支票(支票號碼FY0000000、FY0000000、FY000000
0、FY0000000、FY0000000)之退票理由單影本。㈢確認附表編號4、5之支票號碼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9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9月24日
書記官黃毅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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