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88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28875號債權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沈志揚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確認對債務人請求年息百分之十六加收「利息」之記載是否有誤?(因與狀附分期付款約定書記載對到期未付各期款中之本金攤還額按年息百分之二十逐日加收「延滯金」不相符。)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9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9月24日
書記官鄭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