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2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258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曾順益 債務人 陳智勇
謝嘉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拾萬壹仟捌佰陸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2258號│├──┬───────┬─────────┬─────┬─────────┬────────────┤│編號│本金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計算方式│││(新臺幣)│(起至清償日止)│(百分比)│(起至清償日止)││├──┼───────┼─────────┼─────┼─────────┼────────────┤│001│160,667元│107年12月3日│3.175│108年1月4日│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002│241,202元│107年12月3日│3.175│108年1月4日│按左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