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3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3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33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保戰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6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大麻壹包(含包裝袋壹個,大麻驗餘淨重零點壹柒零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㈠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
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㈡被告黃保戰經警查獲於民國110年11月8日2時許,在臺南市○○
區○○○路000巷0弄00號住處,施用大麻1次案件,經本署檢察官於111年5月12日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113號為不起訴處分,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在卷足稽。惟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1包(111年度毒保字第83號:驗餘淨重0.170公克),經檢驗含有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0年12月20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1106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附卷可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18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大麻1包。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大麻業經列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施用、持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及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各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㈠被告黃保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11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參。
㈡上開案件中扣案疑似大麻之煙草1包號經鑑定結果確檢出大麻
成分,驗餘淨重0.170公克乙節,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0年12月20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1106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存卷可考(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0565號卷第31頁),是上開扣案物品核屬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無誤,揆諸首揭規定,檢察官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扣案大麻之包裝袋1只,因原係供包裝上開大麻煙草之用,縱於檢測時將其內大麻取出,勢仍有微量大麻沾附其上無法析離,該包裝袋自應與上開大麻一併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莊玉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昱潔中華民國113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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