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4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4338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訴訟代理人 曾智群 律師
田琳琳 律師原告與被告 曾高金葉 間請求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狀載為新臺幣(下同)77萬1,79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48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7,98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金額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7日
書記官沈世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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