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簡字第40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簡字第401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力柔君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2970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3年度審易字第1664號),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力柔君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力柔君明知愷他命(Ketamine)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定之第三級毒品,未經許可,不得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竟基於持有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第三級毒品之犯意,於不詳時地,以新臺幣5萬元之代價向身分不詳、綽號「 阿榮 」之人取得第三級毒品愷他命9包而非法持有之。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力柔君之自白。
㈡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
㈢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毒品有害於人體,猶
無視於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而為本案犯行,助長毒品流通,對社會治安亦產生潛在威脅,所為實屬不該;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兼衡被告之警詢受詢問人欄之高中畢業教育程度與家庭經濟狀況小康、前科之素行(詳卷內被告前案紀錄表)、所持有毒品數量及期間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後分別驗出各該編號所示第三級毒品成分(檢驗前總純質淨重合計約為23.66公克),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附卷可參,均屬違禁品,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包裝上開第三級毒品之包裝袋及K盤,因與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爰與所包裝之毒品整體同視,併予沒收;至於鑑驗消耗部分,既已滅失,毋庸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12月6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黃三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3年12月6日
書記官盧重逸附錄論罪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扣案物檢驗結果證據出處1結晶白色檢驗出愷他命檢驗前毛重5.084公克、檢驗前淨重4.781公克、檢驗後淨重4.759公克。高雄市立旋醫院113年4月23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4189號濫用物成品檢驗鑑定書2結晶白色檢驗出愷他命檢驗前毛重3.076公克、檢驗前淨重2.774公克、檢驗後淨重2.761公克。高雄市立旋醫院113年9月6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6965號濫用物成品檢驗鑑定書3結晶白色檢驗出愷他命檢驗前毛重3.080公克、檢驗前淨重2.776公克、檢驗後淨重2.761公克。4結晶白色檢驗出愷他命檢驗前毛重4.150公克、檢驗前淨重3.832公克、檢驗後淨重3.820公克。5結晶白色檢驗出愷他命檢驗前毛重2.004公克、檢驗前淨重1.689公克、檢驗後淨重1.677公克。6結晶白色檢驗出愷他命檢驗前毛重0.787公克、檢驗前淨重0.463公克、檢驗後淨重0.452公克。7結晶白色檢驗出愷他命檢驗前毛重2.101公克、檢驗前淨重1.817公克、檢驗後淨重1.806公克。8結晶白色檢驗出愷他命檢驗前毛重3.063公克、檢驗前淨重2.758公克、檢驗後淨重2.747公克。9結晶白色檢驗出愷他命檢驗前毛重3.086公克、檢驗前淨重2.774公克、檢驗後淨重2.763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