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4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496號原告勤讚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添木 訴訟代理人 戴永紳 被告 林錦銚 上列被告因110年度易字第345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錦銚被訴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勤讚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雷雯華
法官林哲安法官李欣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秉芳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