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撤緩字第2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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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撤緩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撤緩字第2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搶奪等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五年度執聲字第一七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搶奪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一六二四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三年,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八日確定在案。乃於緩刑期內即九十四年十月八日、二十九日更犯竊盜罪,經本院於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以九十四年度簡字第五一一一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甫於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三日確定。核該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規定聲請撤銷等語。
二、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2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美如中華民國95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