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毒抗字第22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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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毒抗字第2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毒抗字第221號抗告人即被告 李雯雯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一0三年八月二十七日裁定(一0三年度毒聲字第六四五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審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被告李雯雯於民國一0三年七月二十一日凌晨二時許,在桃園縣○○鄉○○○路○○○○○號「樂葳汽車旅館」二一三號房內,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一次之事實,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時坦承不諱(詳偵卷第五、二九頁)。又被告為警查獲後所採尿液,經送請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酵素免疫分析法初驗、氣相層析質譜儀法複驗之結果,確呈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另同呈愷他命類陽性反應),有該公司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被採尿人尿液暨毒品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檢體監管紀錄表等件可稽(見偵卷第一0、一
三、三一頁),堪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洵堪認定。又被告前未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足憑,是聲請人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聲請將被告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自從事情發生以後,悔恨一直充滿在心中,因為家中還有一個正在做化療並且有心臟病的爸爸要照顧,曾經我和弟弟想以請看護方式照料父親,但他拒絕外界介入,一度導致治療發生狀況而危急,不得已由工作性質較彈性的我放下工作,在家專心照顧,爸爸因做化療變得虛弱,行動不便,三餐更是要注意,近日才剛做完心血管手術,因此懇請檢察官能看到我的悔,以及孝心,讓我申請院外治療,向法院提出緩起訴云云。
三、經查: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之觀察勒戒,其立法意旨在幫助施用毒品者戒毒,性質非屬懲戒行為人,而係保安處分,其目的係在戒除行為人施用毒品身癮及心癮之措施。且觀察勒戒係導入一療程觀念,針對受處分人將來之危險所為預防、矯治措施之保安處分,以達教化與治療之目的。本件被告既於抗告狀內自承有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一次之事實,且被告尿液毒品鑑定報告亦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是被告有施以觀察勒戒之必要。其抗告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19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蔡聰明
法官林銓正法官陳憲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蔡麗春中華民國103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