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3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金訴字第13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金訴字第1318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491號112年度金訴字第1738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221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陳力嘉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對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318號、第1491號、第1738號、113年度金訴字第221號第一審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書狀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1項、第361條第2項、第3項、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是倘所提出之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又雖已提出上訴理由,但所提非屬具體理由者,則由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之(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7460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判決於民國113年5月3日送達於上訴人戶籍地,由上訴人之同居人簽收,上訴人雖於上訴期間內之113年5月20日具狀提起上訴,但其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有本院送達證書及被告上訴狀在卷可參。因上訴人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具體上訴理由,故經本院於113年7月8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該裁定並於113年7月9日送達於上訴人戶籍地,由上訴人之姑丈簽收,有本院命補正上訴理由書之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惟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具體之上訴理由,揆諸上開說明,上訴人之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陳嘉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意萱中華民國113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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