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5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5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576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宏忠 等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650元,扣除已繳之1,000元,尚應補繳34,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7日
書記官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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