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4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4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411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金治平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05年度執聲付字第7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金治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金治平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法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3年7月,經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中,茲因受刑人於民國105年11月7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本案受刑人金治平因(一)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審訴字第2399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
6月、6月、6月及罰金新臺幣9,000元,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二)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審易字第111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經提起上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上易字第863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三)竊盜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99年度易字第
300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
1年確定,上開(一)至(三)所示之罪有期徒刑部分,復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422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
7月確定,受刑人經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中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受刑人業於105年11月7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105年11月7日法授矯字第1050180461
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附卷可稽,而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
106年12月22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7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6年10月13日,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所示。另應注意受刑人刑後尚有易服勞役9日待執行之情形,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王星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寶霞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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