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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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58號原告 張竣傑 被告 管俊麒管志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7月18日下午2時10分,於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3年6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宗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6月26日
書記官董怡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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