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5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58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4日裁判案由:返還借款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58號原告 張竣傑 被告 管俊麒 即 管志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7月18日下午2時10分,於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103年6月24日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宗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3年6月26日書記官董怡湘